越南:持续推动《化学品法》的修订
2024-10-14

▌修订背景

《化学品法》的实施为越南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化工行业发展势头强劲,生产的产品种类更多;工业部门基本满足了内需,以出口为主。《化学品法》及其附属文件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较为完善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化学品得到了严格的管理。

然而,自《化学品法》实施以来,现行法律制度在不断变化,许多新法律被颁布、修订或补充;此外,越南还加入了许多自由贸易协定和新的化学品国际条约,旧版《化学品法》已不再适合实际情况。

因此,越南政府正积极推动《化学品法》的修订,以弥补2007年《化学品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不足,并确保整个化学品管理监管体系的一致性。

 

▌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8条)

沿用2007年《化学品法》规定的化学品活动原则和基本禁止行为;

修订并补充了越南化工工业发展的政策。

 

第二章 化学工业发展(第9条-第14条)

补充对化工行业发展战略内容、制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要求的规定;

规定了重点化学工业领域享有优惠待遇和特别投资支持;

新增关于化学专业咨询活动的规定。

 

第三章 化学活动管理(第15条-第44条)

规定化学品的生产、贸易、运输、储存和使用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规定所有化学品在进口时必须申报。申报的数据将被同步到化学数据库中,并直接提供给专门的管理部门。

“设计”和重组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

①有条件化学品:政府颁布有条件化学品清单。有条件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其生产、贸易活动由组织和个人按照省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资格认定证书进行;

②需特别管制的化学品:政府颁布的受特别管制的化学品清单,包括为实施越南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而受管制的化学品,以及可能对国防造成危害的化学品。需特别管制的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应由组织和个人根据工贸部颁发的许可证进行。该类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必须有控制单和买方或卖方的证明。使用该类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负责在化学品数据库首次使用前或者变更使用目的前,在化学品数据库上公布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目的;且组织和个人,必须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颁发《化学品储存服务资格证书》;

④禁用化学品:禁用化学品在根据《投资法》颁布的禁用化学品和矿产清单中指定。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禁用化学品的化学活动,但科学研究、保障国防安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由公安部部长、国防部、科技部、卫生部、农业农村发展部和工业贸易部给禁用化学品的组织颁发生产和进口禁用化学品的许可证。禁用化学品生命周期内的活动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法规。

 

第四章 化学品信息(第45条-第55条)

基本沿用 2007年《化学品法》关于新化学品注册、评价和管理的规定;

新增关于提供、储存和更新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信息和SDS的责任的更具体规定;

授权工贸部负责、升级和开发化学品数据库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

 

第五章 产品、货物中的危险化学品,(第56条-第58条)

规定生产和进口含危险化学品的商品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在化学品数据库中披露危险化学品的含量。

 

第六章 化学品安全(第59条-第71条)

规定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生产、交易、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化学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设施、技术和专业能力;

规定化学品安全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能力;

修订和补充关于预防和应对化学事故的计划和措施的规定:

补充省级化学事故预防和响应计划的规定。

 

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社会安全(第72条-第76条)

沿用2007 年《化学品法》相关规定;

新增来源不明的有毒化学品残留物、化学品、含有被没收有毒化学品的产品的处理规定;

取消对化学品活动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八章 国家关于化学品的管理(第77条-第86条)

明确由政府进行统一国家管理,工贸部作为协助政府进行化学品国家管理的重点机构。

规定各级机构在化学品管理的职能、义务。

 

第九章 实施规定(第87条-第89 条)

修订、补充、取代和废除与化学品有关的法律的部分条款,补充法律的执行效力和过渡条款。

 

截止目前,《化学品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完成,政府已将其提交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和国民议会在第八次会议(2024 年10 月)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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