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修订关于与《化学物质审查与生产管理法》(下称化审法)相关的化学物质的进口通关手续,本次修订旨在将试验研究用化学物质的进口通关手续合理化、用语统一化,新的手续于令和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旧通知已于令和6年6月30日废止。
▌化学物质进口清关手续
◆进口用于测试和研究的化学物质或作为试剂的新化学物质
进口用于测试和研究的化学物质(法第2条第1项中规定)或作为试剂的新化学物质(法第2条第6项中规定)时,应在进口报关时提交进口物质的用途确认书或副本。
◆进口一般化学物质
进口测试和研究以外用途的一般化学物质(化审法第2条第7项规定)时,应在进口申报书或发票上填写官方公报编号。
◆进口监视化学物质和优先评价化学物质
进口测试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监视化学物质(化审法第2条第4项规定)或优先评价化学物质(同条第5项规定)时,应在进口申报书或发票上填写监视化学物质等相关的官方公报编号。
◆进口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
进口测试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化审法第2条第2项规定)时,应首先根据化审法第22条获取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并在进口报关时提交许可书的原件或副本。
◆进口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
进口测试和研究以外用途的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化审法第2条第3项规定)时,应在进口申报书或发票上填写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相关的执行令第二条中规定的化学物质的编号。
此外,根据化审法第35条第1项,进口商每年都需要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进口预定数量,若实际进口量超过预定量,需根据同条第2项申请变更。
◆进口新化学物质
进口新化学物质(化审法第2条第6项规定)时,需向厚生劳动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通报必要事项,并事先接受审查或确认。进口报关时,需提交厚生劳动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签发的确认通知书副本。
如进口少量或低吨位新化学物质,还需提交该年度的制造、进口相关的累计数量确认书或副本。
◆从已获取新化学物质确认通知书的企业进口与外国制造商等有关的新化学物质
从已获取新化学物质(该物质属于化审法第4条第1项第2号至5号)确认通知书的企业进口与外国制造商等有关的新化学物质时:
根据化审法第7条第2项中适用的化审法第4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从已获取新化学物质确认通知书的企业进口该物质的情况下,应在进口报关时提交厚生劳动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签发的确认通知书副本。但是,当该企业委托第三方向日本出口上述新化学物质时,应在进口报关时提交上述通知书的复印件和证明文件,说明该企业已决定委托第三方向日本出口上述新化学物质。
此外,若该新化学物质的名称公示,则无需提交通知书副本,而应按照上述(2)的规定办理手续。
◆注意事项
→ 如果未提交上述(1)-(7)所需文件,可能无法获得进口许可。此外,如果上述(1)-(7)所需文件列出的化学物质与发票或其他文件中列出的化学物质的名称等关系不明确,则可能无法获得进口许可;
→如果发现进口商以虚假陈述或伪造的方式进口新化学物质等,则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 若由于进口商品的特性难以按照规定文件样式进行处理,应追加记载事项等方式明确与化审法的关系。
▌进口含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的产品
进口执行令第7条所列产品时,必须确认未使用该条提及的第一类指定化学物质。如果使用了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则不得进口该产品。
执行令第7条规定的木材防腐剂、杀虫剂和防霉剂是指通过在具有防腐、防虫或防霉效果的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中混合其他物质而提高了使用上的便利性的所谓制剂,预防剂、驱除剂、土壤处理剂、预防性虫害控制剂、防蚁剂、防霉剂等均属此类。
▌以勒提醒
相关化学企业在清关时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文件,以保障贸易顺利进行。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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