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引(草案)公众意见征求中
双碳服务
2024-03-18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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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官网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对《浦东新区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引(草案)》进行公众意见公开征求。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


▌制订指引目的

为推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浦东新区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5号)、《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1]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浦东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浦府[2022]171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浦府[2022]53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以下简称“本指引”)。


▌主要目标

完善碳排放信息数据统计基础,指导金融机构科学开展碳排放核算,规范碳排放信息披露。探索建立碳排放相关标准,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加快浦东碳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浦东低碳转型和绿色发展,助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


基本要求

该指引适用范围包括注册或经营在浦东新区的金融机构,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

该指引还将对碳排放核算、碳排放信息披露、碳排放数据质量、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依据提出基本要求:

◆第五条(碳排放核算)

金融机构应针对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中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予以核算,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

第六条(碳排放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对碳排放核算对象、核算边界、核算依据、核算内容、披露比例、数据质量等内容,以一定形式向金融监管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或公众予以披露。

第七条(碳排放数据质量)

金融机构应对碳排放核算数据质量予以评估。金融机构应优先选择高质量碳排放核算数据源,不断提高碳排放披露数据质量。

第八条(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依据)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浦东新区制定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指导性文件,开展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


碳排放核算

在第三章 碳排放核算中,该指引从核算边界、核算原理、核算内容、核算频次提出进一步要求。

第九条(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按自身经营碳排放核算及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分别要求如下:

◇ 自身经营碳排放核算边界。

◇ 投融资碳排放核算边界。

第十条(核算原理)

自身经营碳排放核算遵循“碳排放量=活动水平×碳排放因子”原理,投融资碳排放核算遵循“碳排放量=归因因子×被投对象碳排放量”原理。

第十一条(核算内容)

自身经营碳排放核算。金融机构应核算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及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并进行总量核算,鼓励开展人均/密度核算。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投融资碳排放核算。金融机构应开展总量核算,鼓励开展强度核算。

第十二条(核算频次)

"金融机构应每年至少核算一次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鼓励金融机构每季度或每半年核算一次。"


碳排放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披露主体)

注册或经营在浦东新区,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上海的金融机构由总部统一开展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的,一级分支机构无需另行披露。 

第十四条(披露内容)

金融机构应披露一定时期内的自身经营及投融资活动碳排放信息及相关工作情况。披露内容需要包括基本信息、碳排放信息、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披露方式)

金融机构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披露碳排放信息,鼓励向公众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

第十六条(披露形式)

金融机构应采用独立报告或集成嵌入其他报告等形式进行披露,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披露频次)

"金融机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披露当年碳排放核算结果。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披露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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