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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法规已于2023年5月16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次日(5月17日)正式生效。
CBAM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过渡阶段的实施,进口商的第一份CBAM报告需要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欧盟委员会在2023年8月17日通过的《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CBAM货物欧盟进口商的报告义务和信息要求,以及计算CBAM货物生产过程中释放的排放量的临时方法。
▌CBAM过渡期的要点
CBAM最初将适用于碳密集型生产和碳泄漏风险最大的某些货物和选定前体的进口: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
在过渡期内,CBAM范围内的货物进口商需要报告其进口货物所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但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在过渡阶段,实施细则在计算进口货物排放量的数值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施的第一年,企业可以选择三种方式进行报告:
根据新方法(欧盟方法)进行全面报告;
根据等效的第三国国家体系进行报告;
根据参考值进行报告。
从2025年1月1日起,只接受欧盟方法。
▌CBAM应对策略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的过渡期,期间仅要求进口商提交产品的相关碳排放数据及在国内已经缴纳的碳相关的费用,我国出口企业尚不需要缴纳费用。
虽然不需要缴纳费用,但这个阶段仍然非常重要!过渡期是欧盟对出口企业进行“碳数据”摸底的时期,与纳税期缴纳碳关税切实存在联系,应给予高度重视:
◆ CBAM覆盖产品范围内的企业
应把握住过渡期这个“仅报告”的阶段,建立完善的温室气体管理体系,持续推进企业碳排放管理机制,并从CBAM的角度分析和评估产品的碳足迹,优化工艺流程,评估组织及价值链上现有的减排机会。
◆ CBAM暂未覆盖到的企业
应提前对自身的碳排放进行量化分析,摸清自身碳家底;制定相应的减碳策略,开展低碳产品的研究,为欧盟CBAM覆盖产品范围扩大、以及初露头角的美国碳关税等国际碳政策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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