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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重点内容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
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化学物质已增至34种类。
▌两类有机污染物即将面临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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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即将召开的《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第19次会议将进行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中链氯化石蜡的审查。其中,长链全氟羧酸是指链长C9至C21的全氟羧酸;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4至C17,且氯化程度等于或高于45%(按重量计氯含量)的氯化石蜡。
为全面了解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关信息,生态环境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替代品或替代技术等信息。
具体包括:
◆ 生产、使用情况(含生产量、使用量、使用用途等);
◆ 替代品或替代技术情况(含替代品或替代技术介绍、替代成本、替代效果等)。
请将有关信息于2023年8月27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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