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义乌市展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奶瓶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20000239738。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中牙签、杀鼠剂未申报,杀鼠剂出口需经农药登记管理,当事人未将杀鼠剂如实申报且无法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核,上述须经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的杀鼠剂价值人民币106658元。
当事人出口杀鼠剂未申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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