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密切关注马来西亚GHS标签制度实施进展,及时更新!
全球GHS
2022-08-29


▌马来西亚GHS制度法规背景 

  提到马来西亚的GHS制度,有两部法规不得不提,一部是CLASS法规,它是由马来西亚政府在2013年10月11日发布,并在2015年4月起正式实施的法规。

其全称为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中文音译名称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危险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

同众多国家的GHS法规一样,该法规是基于联合国GHS法规第三版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Rev.3,按照要求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需要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



图片源自网络 侵删  


另一部是ICOP规范,是由马来西亚职业安全和健康部(DOSH)在2014年8月16日发布,《化学品分类和危害通报行业操作规范》(ICOP)(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按照要求化学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根据此规范来编译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
 

▌危害分类要求

马来西亚的GHS制度是基于联合国UN GHS第三版,然后结合马来西亚的国情进行制定的,因此在危害分类方面与联合国UN GHS存在差异,具体的差异(第9修订版)如下所示:



点击查看大图

备注: 1、针对爆炸物的分类,由于联合国GHS在第九修订版时做了重大的调整,因此相较于之前的版本变动较大,具体的分类变更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2、对于退敏爆炸物和加压化学品,马来西亚GHS是全部没有采纳,其余的类别只是部分未采纳。


▌SDS和标签的要求

01标签Label的要求
信息要求

根据《CLASS2013》法规附件IV的要求,标签上必须列明如下信息:

▷ 产品标识;

▷ 企业标识;

▷ 警示词;

▷ 象形图;

▷ 危害说明;

▷ 防范说明。

当然对于外包装尺寸≤125mL时,危害说明和防范说明可以省略,但应告知使用者在使用前请阅读SDS。

象形图的要求

1.象形图由白底、黑图、红框组成;

2.象形图的尺寸为标签持续的15/1,但不得小于100mm²。

象形图和危害说明的优先顺序

1.如果出现代表爆炸物(图一)的象形图,那么代表易燃(图二)和氧化性(图三)的象形图则可以省略;
 

 


2.对于自反应性化学物质B型和有机过氧化物B型,爆炸物(图一)易燃(图二)必须同时使用;



 



3.如果出现表示急性(图四)和毒性(图五),应使用交叉骨图标(图五);

 

4.如果出现表示皮肤腐蚀/刺激(图六)和严重眼损伤/刺激的腐蚀性图标(图四)时,应使用腐蚀性图标(图六)

5.对于出现以下几种情形要使用健康危害图标(图七)和感叹号图标(图四)时,应使用健康危害图标(图七):

a. 呼吸道致敏和皮肤致敏;

b. 呼吸道致敏和皮肤腐蚀/刺激2类;

c. 呼吸道致敏和严重眼损失/刺激2类;

d. 前3种的危害类别组分。


 

语言要求

与众多国家的GHS制度不同的是,要求标签Label用官方语言和英语双语进行书写。

关于处罚

《CLASS2013》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法规中关于标签Label要求的,还可处罚款或监禁的处罚

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
内容要求

与联合国GHS法规一样,《CLASS2013》法规也要求SDS必须含有产品及供应商标识、危害分类、组分信息等16部分内容

以下列出了部分重点注意事项:

▷ 应急电话

(1)马拉西亚当地的24h电话;

(2)针对进口的化学品,可以提供国外供应商的24h电话。

▷ 象形图尺寸要求:不小于1cm×1cm且不大于2cm×2cm;

▷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组分信息予以保密,但对于危险化学品组分应当提供类名或允许的浓度范围,浓度范围如下:


 

语言要求

同标签Label一样,也是需要提供官方语言和英语两种语言。

SDS效期


一般有效期为5年,当有新的危害信息被发现或法规变更,也应立即更新SDS。

▌总结



图片源自网络 侵删 


▷ 在ICOP2014版和2019版中,PART1已列举出了部分化学品的分类信息,可供大家做参考,尤其是在做马来西亚分类时,建议采纳。

▷ 针对《CLASS法规》,Dosh在今年的6月13日发布了修正案将会对法规进行修订,届时将会与联合国UN GHS第八版保持一致,因此建议大家密切关注法规动向,及早进行更新。




※ 以勒申明:

本文内容由以勒标准翻译整理。以勒标准尊重知识产权,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翻译/整理不易,凡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请注明来源:杭州以勒标准,感谢您的支持!更多法规资讯实时跟踪,可搜索“以勒标准”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第一手法规资讯,掌握最佳贸易时机!

网页底部banner.jpg



联系我们

0571-8519 0521

157875742

infor@jirehstanda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