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宣布修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种类和特定豁免规定
韩国K REACH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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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环境部发布第2024-571号公告,宣布修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种类和特定豁免规定,并征集公众意见。


▌修订原因

表明一些总称或省略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详细化学名称和CAS号,以便识别特定物质;明确特定豁免规定及豁免结束期限。


▌修订内容

第1条|目的 

本公告的目的是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理法》(下称“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并根据该法第13条第6款的规定,详细说明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出口、进口和使用方面,不受禁止和限制的物质及其用途。


第2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种类

环境部长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和公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附表1所示。


第3条|适用范围

①在第2条规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种类中,《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及附件B中规定的物质,如果作为产品、成品中的非故意杂质或作为加工过程中的非故意副产品以痕量水平存在,则不包括在本公告规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定义中。“痕量”指低于定量极限的浓度水平,或低于去除非故意杂质或副产品的技术极限。

②尽管有①的规定,如果混合物中短链氯化石蜡的含量超过第2017-28号条例(EC)附件1规定的重量的1%,则仍被视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第4条|特定豁免

①根据该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在韩国生产、出口、进口和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时可免于禁止和限制的物质和用途(以下简称“特定豁免”)。

②环境部长可重新评估是否存在替代物质、社会和经济影响以及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以便安全地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但须符合①规定的特定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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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审查期限

环境部长应自2024年7月1日起每三年审查一次本公告的可行性,并采取改进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第2022-31号的物质(全氟己烷磺酸及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应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第十届大会通过的附件A在韩国生效之日起在韩国实施,附件2中《水俣公约》的相关事项应在第五届水俣公约缔约方会议决定的附件 A 和附件B修订内容在韩国生效之日起在韩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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