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服务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管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hipinjusichu@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2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22日
▌修订的主要内容
全面落实上位法的要求。
主要着眼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此次《办法》修订全面落实上位法要求,修改定义使其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完全一致。强化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进口商的责任。
固化放管服成果,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9号公告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对于国家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根据2021年第108号公告
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要求。删除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验核安全性评估材料要求。
强化进口化妆品全流程监管,完善监管链条。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本次修订通过对进口化妆品监管全过程流程节点梳理,明确各环节流程和内容: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新条例中关于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包括明确进口商对进口化妆品的审核、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信息等要求;
二是对进口化妆品开展合格评定活动;
三是提升风险管理理念,推进控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形成监管闭环。
优化出口化妆品管理,形成监管闭环。
为促进产业发展,在管理上更多通过强化事后监管的方式。
一是强化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声明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是优化监管,对出口化妆品实施以监督抽检、出口化妆品境外通报核查等为主的监管模式,同时明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控制措施(如提高抽检比例、随附检测报告等),信用管理以及应当向地方化妆品监管部门通报,形成监管闭环,提升监管合力。
体现前瞻性,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与前瞻性,对于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改革,如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修订草案仅作出指引性规定,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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