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工信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已于11月初发布了关于消费性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消费型锂电池货物的定义,消费型锂电池货物主要用于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货物,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91043、91045、91046。
本次《意见》是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下的,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时,可由承托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时,还应当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
此外《意见》提到,消费型锂电池(例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现破损、回收或者处理的锂电池等)属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2所列范围的锂电池,不应通过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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