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与之前征求意见稿和旧版管理办法相比发生多处变化。
"《办法》共8章51条,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
▌项目要求
❖ 时间要求
◆项目开工建设时间:
减排量项目需为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注:在正式发布稿中,修改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
◆项目减排量产生时间:
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1]内,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2]。
[1]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主要由项目对应的方法学规定;
[2]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五年之内必须申请登记(即至少五年要做一次核查),不然减排量就作废。
❖ 项目类型要求
◆项目不属于禁止项目,禁止项目如下: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
纳入国家或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
◆项目应当有利于减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注:在正式发布稿中,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较为明确的项目类型。)
❖ 项目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并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注:指之前备案的方法学全部作废,目前第一批方法学暂未发布。)
❖ 项目需具有真实性、唯一性[1]和额外性[2]。
[1]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2]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减排量登记流程
新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与之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存在部分差异。
二者差异具体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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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备案项目及处理方式
原备案项目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原已获备案减排量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即可用于抵销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碳中和等。
▌审定与核查机构
不再通过备案方式确定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机构准入的资质条件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生态环境部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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