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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