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征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全国征集意见。
农业农村部部分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草案对使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范围更为广泛,将原来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扩增为:在中国境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不只是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要附有标签,运输、储存环节标签也不可或缺。
◆ 标注相应稀释倍数
修订草案的第二章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中,除了要有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外,还应根据使用方法标注相应的稀释倍数。修订草案一经发布,企业产品若没有稀释倍数的标签,需要重新替换。
◆ 增加的部分内容
第九条在原来7款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登记用于转基因作物的除草剂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
用于基因编辑等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对应的适用作物品种名称;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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