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修正案》自今年6月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十溴二苯醚和短链氯化石蜡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
图片来自网络 侵删
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现就限控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以下用途除外)
◆ 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
◆ 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10%;
◆ 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以上三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以下用途除外)
◆ 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
◆ 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 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 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 户外装饰灯管;
◆ 防水和阻燃油漆;
◆ 粘合剂;
◆ 金属加工;
◆ 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以上九类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以及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修正案》限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
序号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 | 化学文摘社编号 |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
1 | 六氯丁二烯 | 87-68-3 | 2903299020 |
2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 87-86-5 131-52-2 27735-64-4 3772-94-9 1825-21-4 | 2908110000 2908199023 2908199024 2915900014 2909309017 |
3 | 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 | - | 2903999050等 |
4 | 十溴二苯醚 | 1163-19-5 | 2909309018 |
5 | 短链氯化石蜡* | 例如: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 3824890000 |
注: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C10至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照重量计大于或等于1%。
※ 以勒申明:
本文内容由以勒标准翻译/整理。以勒标准尊重知识产权,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翻译/整理不易,凡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请注明来源:杭州以勒标准,感谢您的支持!更多法规资讯实时跟踪,可搜索“以勒标准”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第一手法规资讯,掌握最佳贸易时机
0571-8519 0521
157875742
infor@jirehstanda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