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就已发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试行),并于5月17日发布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2023年第一次修订)。
跟试行细则比,此次修订版本在交易实操的细节上进行了细化,以期保障交易安全有序进行。
▌具体变化细则
以勒碳中和为您整理出具体修订变化如下(附修订的文档与原文档对比图):
◆ 对回购交易日做出了规定,购回交易日须在当年履约截至日期前;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版规定
第六条 控排企业持有当年预发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当年履约截止日期前。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和控排企业持有交易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2023年3月试行版规定
第六条 控排企业持有预发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和购回交易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湖北碳交中心碳金融服务会员和控排企业持有交易配额参与的配额回购交易,购回交易日不得晚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 对交易价格的监管做了松绑,取消试行细则中对于回购最高价最低价的规定,回购价格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版规定
第十条 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初始交易日价格和购回交易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
2023年3月试行版规定
第十条 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初始交易日价格和购回交易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交易协议中约定,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最高价格为签订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x(1+30%),最低价格为签订配额回购交易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x(1-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 细化了交易保障机制,不再要求冻结正回购方所有的交易配额,而是规定按一定比例冻结。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版规定
第十七条 初始交易完成时,湖北碳交中心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一定比例的配额。
冻结比例=1-回购折扣系数。
其中,回购折扣系数=初始交易日价格/初始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湖北省碳排放配额协商议价转让加权平均价x100%。
2023年3月试行版规定
第十七条 初始交易完成时,湖北碳交中心应在逆回购方交易账户中冻结正回购方卖出的所有配额。
被冻结的配额原则上应在购回交易日通过湖北碳交中心审核后解除冻结,并按照配额回购交易协议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规形式进行处理。
点击查看→ 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细则(2023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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