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海关所属马尾海关在一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中查获5吨伪报危险化学品“偶氮二甲酰胺”。
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福州海关所属马尾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塑料发泡剂”,成分为25%“偶氮二甲酰胺”、75%“碳酸氢钠”。现场查验关员发现该货物为牛皮纸袋包装的深黄色粉末,因偶氮二甲酰胺发泡剂通常为白色或淡黄色粉末,为纯品时外观则呈现为黄色至橙色粉末,认为申报成分存疑,当即取样送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鉴定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其成分偶氮二甲酰胺含量为100%,涉及货物200袋,总重量5吨。目前已移交后续处理。
偶氮二甲酰胺属4.1类易燃固体,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施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包装物,并加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申请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特性检验及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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