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布 | 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农药登记
2022-09-21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其配套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意味着2023年即将迎来一次换证大改革! ☞咨询我们

 

目前,浙江省部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将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为依法依规做好农药许可延续换证工作,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2022年9月14号在浙江农业信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起草了《关于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文件。申请单位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或向省农业农村厅办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为了确保农药的正常生产经营,浙江省广大持证主体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的相关准备。

申请续证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4)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5)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6)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7)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
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条件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的农药经营人员。
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效期为5,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农药的相关主体,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依法不予延续,而企业也无法正常进行农药生产或经营,这将会带来重大的损失,所以农药企业一定要认真对待续证工作。

▌提交农药生产许可延续材料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附件1);

农药生产情况报告(附件2)。

注:延续申请材料要如实反映生产单位持证期间人员、设施设备、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等变化情况,不得缺项、漏项。


▌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材料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的办理方式根据农药的类型分为两种,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a.一般程序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3);

b.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3);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承诺书(附件4)。

注: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可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农药(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在续证相关的“经营情况中,明确指出需要查看农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电子台账记录已经成为农药经营许可证续证重要条件之一,经营户需要引起重视,定期登记台账,还没有做台账的老板一定要及时补上!


注: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生产或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对许可证届满未延续的,依法及时予以注销。所以广大持证主体要按照许可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提交许可材料,切实保障农药的正常生产经营。

不同省份的续证提交资料要求有所差异,目前,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安徽省等地区已陆续开通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通道与指南。不同地区的持证主体要根据当地的要求进行申请延续办理。


文中相关附件请点击☞:http://nynct.zj.gov.cn/art/2022/9/14/art_1694969_58944157.html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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