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要求明确“4-(三氟甲基)烟酰胺”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函》(浙农字函〔2022〕358号)中体现了对4-(三氟甲基)烟酰胺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农药领域专家进行了论证。
农业农村部红头文件
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
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4-(三氟甲基)烟酰胺尚未在我国作为农药登记,企业在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联苯菊酯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该化合物,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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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登记风险评估;
◆ 农药登记可行性分析;
◆ 农药登记试验代理;
◆ 农药登记资料撰写代理;
◆ 农药登记资料及报告审核;
◆ 农药登记变更代理;
◆ 农药登记延续代理;
◆ 农药文献资料查询;
◆ 资料授权信息服务;
◆ 原药来源证明信息服务;
◆ 否决意见分析及解决方案;
◆ 登记资料递交及审批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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