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备案的申请条件要求最低,且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本期我们对于新化学物质的备案,推出详解解析,讲解备案的要求,聚合物备案的条件和资料要求。
▌备案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备案:
1.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 1 吨;
2. 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且不符合排除情形。
1. 登记量<1 吨的备案
即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年进口量<1吨的,可直接办理备案。
2. 聚合物的备案
即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且不符合排除情形的,也可以办理备案。
办理聚合物的备案,首先物质要满足聚合物的定义。
※ 聚合物的定义:
聚合物是指物质分子由一种或者多种单体单元按序列组成,此类分子的分子量分布在一定范围内,分子量的差别主要取决于单体单元数目的差别。(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分子量不是某一固定数值,而是呈现分散分布;
(2)大于50%(重量百分比)的分子中至少含有3个单体单元,这些单体单元以共价键的形式与至少一种其他单体单元或其他反应体相连;
(3)分子量相同的分子不超过所有分子的50%(重量百分比)。
物质A符合聚合物的定义,物质B、C不符合聚合物的定义
▌聚合物备案的条件
(1)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聚合物的所有新化学物质单体/反应体重量百分比均小于或者等于2%;
2)聚合物本身不在《名录》中,但是聚合物的所有单体/反应体均在《名录》中。
(2)低关注聚合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在1,000-10,000之间。分子量小于5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分子量小于1,0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5%,同时不得含有高关注或者高反应活性官能团;
2)聚合物的数均分子量大于等于10,000。分子量小于5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2%,分子量小于1,000的低聚体含量少于5%;
3)聚酯聚合物。
▌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聚合物,不能办理备案。需根据申请登记量办理简易登记/常规登记。
(1)阳离子型聚合物(如含有与鏻鎓离子、锍鎓离子、铵离子等共价键结合的聚合物)或预计在自然水环境下可能成为阳离子型聚合物的(如含胺基、异氰酸酯等的聚合物)。
(2)降解或不稳定的聚合物,包括容易降解、分解、解聚的聚合物,以及生产或使用后分解的聚合物。
降解、分解或解聚是指经过氧化、水解、热、光照、溶剂或微生物等作用使聚合物分解成更简单、更小分子量物质的化学变化。
(3)数均分子量大于等于10,000的吸水性聚合物。
吸水性聚合物是指能够吸收自身重量水的聚合物,不包括可溶于水的聚合物和可在水中分散(包括自分散或已分散)的聚合物。
(4)结构中含有全氟烷基磺酸基、全氟烷基羧酸基或氟调聚物结构片段的含氟聚合物;以及含有与聚合物分子中碳或硫原子以共价键结合的全氟烷基结构片段的含氟聚合物。
(5)除杂质外,含有以下允许元素之外的其他元素的
聚合物组成部分必须包含碳、氢、氮、氧、硫或硅(C,H,N,O,S或Si)中的至少两种元素。
附加元素:与碳共价结合的氟、氯、溴和碘(F,Cl,Br和I),以及单离子形式的氯化物、溴化物和碘化物(Cl-,Br-和I-)。
其他允许的单离子元素为钠、镁、铝、钾和钙(Na+,Mg2+,Al3+,K+和Ca2+),以及重量百分比小于0.20%的锂、硼、磷、钛、锰、铁、镍、铜、锌、锡和锆(Li,B,P,Ti,Mn,Fe,Ni,Cu,Zn,Sn和Zr)等元素
以上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需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含测试报告、文献数据等)。
▌聚合物备案的材料要求
聚合物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备案表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代理合同或协议、授权书
单体/反应体列表,包括单体/反应体的化学名称、CAS号、含量(投料重量比/重量百分比)、以及单体/反应体在《名录》中的收录情况
分子量分布图,包括聚合物的凝胶渗透色谱图(GPC,Gel Permeation Chromatography)或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如重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分子量分布等
聚合反应机理过程,包括用文字或图表概括性描述聚合反应的单体、过程、条件和机理
申请物质不属于聚合物备案排除情形的判别说明材料
已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备案完成取得备案回执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符合性审查。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以勒的建议
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企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进行备案申请,并根据实际活动的吨位情况,选择合适的登记类型,立即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尽早取得登记证,合规活动。
对于从事聚合物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企业,及时对聚合物进行新物质的筛查,可联系我们对贵司的聚合物进行技术判别,判别是否满足聚合物备案的条件,如满足,尽早完成聚合物的备案,如不满足,也尽快开展新物质的简易登记或常规登记。
杭州以勒标准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举办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专题培训班,并取得了培训证书。杭州以勒已经为国内外多家企业完成☞聚合物的备案,对于聚合物备案条件的判别和聚合物备案资料的完整性,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聚合物企业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 以勒申明:
本文内容来源由以勒标准翻译整理。以勒标准尊重知识产权,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翻译/整理不易,凡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请注明来源:杭州以勒标准,感谢您的支持!更多法规资讯实时跟踪,可搜索“以勒标准”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第一手法规资讯,掌握最佳贸易时机!
< 上一个:白鹤滩水电站已投产机组总装机容量达1000万千瓦
> 下一个:多地海关加强新化学物质监管,化工企业如何应对?
0571-8519 0521
157875742
infor@jirehstanda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