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附重点提炼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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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检院发布了关于对《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包括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项技术文件及其起草说明,以确保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平稳推进,引导企业逐步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体系建设,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的编制和提交。


《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化妆品分类及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情形


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则,在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的不同维度分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类型产品的风险,增加是否使用监测期新原料或纳米原料、是否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pH范围等分类维度,将化妆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


第一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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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化妆品,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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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并有效实施,且能够满足相关评估材料的要求,在备案时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报告可以存档备查。



第三类化妆品


除第一类和第二类之外的其他普通化妆品。

第三类化妆品在备案时,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报告可以存档备查。



其他情形


◆ 第二类、第三类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原因依法暂停生产、进口销售;或者监督抽检出现与质量安全相关的不合格项;或者出现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反应时,备案人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结合对缺陷问题的自查分析情况,补充提交相关涉及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备案人出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违法情形被依法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其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应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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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注册人或备案人可对第二类和第三类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开展自查,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时仅需提交安全评估结论,利于提升企业的化妆品安全评估能力,提高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自查要点

产品简介

产品使用方法、日均使用量、产品驻留因子。



原料的安全评估证据类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列表中的原料,应明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具体列表名称,并评估是否符合其要求。


  国内外权威机构评估结论

国内外权威机构如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CIR)、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欧洲药物管理局(EM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以及我国食药部门等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已发布的香料原料标准等,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结论。


  其他证据类型

对具有安全食用历史、3年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评估,应用毒理学关注阈值、交叉参照等方法的原料评估。


  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

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风险评估程序对原料开展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通过原料的毒理学评估资料、评估过程、结果及结论或产品毒理学试验数据证明产品安全性。

《自查要点》中对于香精香料、纳米原料、染发产品中的着色剂、未填入配方的成分、尚在安全监测期中的新原料等重点关注的原料,以及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必须配合仪器或工具使用的产品、儿童化妆品等产品的安全评估技术要点提供了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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