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水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指南征求意见重点提炼
双碳服务
2024-04-10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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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


"《核算指南》对核查和履约相关的计算公式及参数数量进行了精简,提高技术规则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细化核算核查规则和企业自证材料要求,提高核算的规范性;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耗的间接碳排放量核算规则。

在核查方面,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不涉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参数。为增强水泥熟料生产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指南》给出了水泥熟料生产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点。"


▌水泥行业重点内容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内容包括:

◆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与实施;

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生产数据信息获取;

数据质量管理;

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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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量重点内容


 熟料生产线总消耗电量根据电表记录的读数统计,并且电量统计应符合GB/T 27977相关规定。

❖ 存在熟料生产与水泥粉磨、骨料加工等共用辅助生产系统的,可根据主要生产系统耗电量按比例分摊。

❖ 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主要生产系统或辅助生产系统的,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余热电站发电量依据电表读数统计且全部纳入熟料生产核算边界。

❖ 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的,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 存在合同能源管理的余热电站发电量全部纳入熟料生产核算边界。

 熟料生产分摊的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可根据熟料生产总消耗电量占全厂总耗电量的比例分摊。

❖ 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的,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熟料生产分摊的企业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可根据熟料生产总消耗电量占全厂总耗电量的比例分摊。

❖ 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的,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电力排放因子采用0.5942 tCO2/MW∙h,生态环境部有更新的,采用其最新发布的数值。


▌排放因子重点内容


 熟料中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由此前规定必须采用实验室实测的方式,调整为优先使用过程排放因子。

❖ 硅酸盐水泥熟料为0.535tCO2/t;

❖ 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取0.550 tCO2/t;

❖ 硫(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取0.413 tCO2/t;

❖ 铝酸盐水泥熟料(有过程排放的)取0.292 tCO2/t。

有实测需求的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

 明确了五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扣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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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了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和低位发热量缺省值。

其中单位热值含碳量仅可以采用指南规定数值(0.02618tC/GJ),该值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烟煤的缺省值,主要考虑水泥行业92%以上的热量由烟煤及以烟煤为主的混煤提供;低位发热量采用缺省值23.076GJ/t,为《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中建材工业数据,有实测需求企业应符合《核算指南》规定的管理要求,确保数据质量监管可操作。


▌其他重点内容


皮带秤须每月采用实物或循环链码校验,并且至少每年进行检定/校准。

企业层级碳排放核算中,对于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应按本指南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自备电厂,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设施指南进行核算。

企业存在其他非水泥产品生产的(如矿山开采),应按照适用的行业核算与报告要求,核算与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多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混合入生料磨且无法单独计量时,扣减系数取各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的最小值。

核查组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核查组应对排放报告中信息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进行判断。核查组应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与核算指南或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的情形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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