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拟部分修订《有毒有害物质指定令》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实施条令》
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
2024-02-21

1月22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草案,拟部分修订《有毒有害物质指定令》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实施条令》,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下列物质将指定为“剧毒物质”,并列入农业用品:

(5-{4-氯-2-氟-5-[(2,2,2-三氟乙基)亚磺酰基]苯氧基}戊基)三氟甲基硫醚(又称氟戊螨硫醚,CASRN 1472050-04-6)及其制剂。

下列物质将从“剧毒物质”中除名:

1-(3-氯-4,5,6,7-四氢吡唑并[1,5-a]吡啶-2-基)-5-[(环丙基甲基)氨基]-1H-吡唑-4-甲腈(又称环丙吡草腈,CASRN 1651191-47-7)及其制剂。

下列物质将从“剧毒物质”中除名(将除去微胶囊制剂后的含量从 25%以下改为30%以下),并对应修改农业用品中的浓度:

2-异丙基-4-甲基嘧啶-6-二乙基硫代磷酸酯(别名二嗪磷,CASRN 333-41-5)的含量不超过30%的微胶囊制剂。

制定其他必要的过渡措施。



该修订案意见征集将于今日截止,相关企业可通过邮件、邮寄及电子政务窗口 (e-GOV) 提出意见。


▌法规合规要求

日本的《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法》根据急性毒性水平指定有毒有害物质。规定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在厚生劳动省和/或地方政府注册有毒有害物质,要求下游用户必须确保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在上锁的储存柜中。

在整个供应链中,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DS)和标签,确保妥善保存记录,并遵守运输标准。


▌以勒合规建议

建议相关企业确认产品是否会受到此修订的影响;

若正在生产、进口和/或销售任何将在日本受到监管的物质,请确保已注册为有毒有害物质经营者;

若要向日本出口任何受管制的物质,请确保进口商已注册为有毒有害物质业务进口商。


▌重要时间节点

公布日期:2024年5月(暂定)。

实施日期:修订内容的(二)和(三)的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相同,其余内容的实施日期为2024年6月上旬。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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